司法院院字第249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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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省政府遴委之秘书,自系律师法第三十条所称之公务员,律师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