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52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5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所谓不依期缴纳税款,指不依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而言,该第二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谓逾若干月之期间,应自纳税期限届满之翌日起算,该条例已因所得税法之施行失其效力,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所称缴纳税款之期限,应依同法施行细则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