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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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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湖南区各县市所设立之食盐公卖店,依该区食盐公卖店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系由各该管盐专卖机关招致商人或合作社承办,经营该项公卖业务,自属私营商业之一种,与办理一般社会公共利益之事务不同,其店员办理食盐公卖事宜,有掺杂舞弊情事构成犯罪者,应由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