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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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7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1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及(二)参照院字第二五一九号解释办理。

  (三)以自为牧畜为目的,租用他人之农地者,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所称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以其因在该地牧畜通常所可获得之主要利益总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