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58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5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4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联保同结户长明知结内联保之人,具有汉奸间谍盗匪及扰乱地方等行为,如别无包庇纵容窝藏或其他帮助情事,其仅不予报告,致令脱逃或有意任令脱逃者,均应论以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