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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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8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4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赁,因房屋价值之昇高,出租人得声请法院增加其租金,此在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本有明文规定,定有期限之房屋租赁,其租金不敷缴纳土地税及房捐者,业经行政院定有补救原则四项,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决议,准予备案,出租人自得依以请求增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