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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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3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某甲于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公布后未到达前,犯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罪,应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适用有利于行为人之旧条例处断 。

  (二)犯罪既在上开修正条例公布之命令实际到达该县发生效力以后,即应适用该条例处断,县司法处以未受通知,仍依旧条例判处罪刑,自系违法,如已确定,得依非常上诉程序纠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