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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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34 条 ( 24.01.01 ) |
(一)某甲于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公布后未到达前,犯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罪,应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适用有利于行为人之旧条例处断 。
(二)犯罪既在上开修正条例公布之命令实际到达该县发生效力以后,即应适用该条例处断,县司法处以未受通知,仍依旧条例判处罪刑,自系违法,如已确定,得依非常上诉程序纠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