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64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6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人甲帮助非军人乙丙结伙抢劫,甲系犯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十一条之罪,乙丙系共犯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罪,如对于甲依从犯之例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项,按照上开律条所定正犯之刑减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