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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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5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军事委员会战地服务团空军招待所雇用之侍者,既系雇佣性质,不能认为有军人身分,其犯普通侵占及窃盗罪,应送司法机关办理。

  (二)盟国军队之财物,不包括于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公有财物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