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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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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41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部队长官于甲兵逃亡后,嘱乙顶甲名继续服役,该乙如系顶补甲兵名额而服兵役,并非顶替甲之姓名,自应取得军人身分,乙在队服役未久,又复潜逃,该长官又以丙顶甲名服役,如该丙仍系顶补原来之甲兵名额,而非顶替甲之姓名者,乙应于丙之顶补时,视为脱离军籍,丧失其军人之身分,倘乙丙俱系顶用甲兵之姓名,而非顶补其名额者,即不发生军人身分得丧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