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7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新颁禁烟法第二十二条既经规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各县自应以奉文之日起为该法施行日期,即奉文前告发拏获未判之案,依该法第二条之规定,亦应适用该法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