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75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7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触犯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第十八条各款之罪,其所囤积之物品,既应由主管官署没收,如实际上别无所得利益,即不具备并科罚金之要件,祇应依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科处徒刑,毌庸并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