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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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6 页 | |
县司法处或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均系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二项所称之县司法机关,由县司法处或兼理司法县政府,依该条例判决特种刑事案件,除宣告死刑无期徒刑者外,若于法定期间内,未经有权声请之人声请覆判时,无庸依职权迳送覆判,亦不能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送请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