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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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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妾之关系既不适用婚姻之规定,则妾因请求解除关系而发生诉讼,关于土地管辖,自应依被告普通审判籍定之,关于事物管辖,因此项事件不在初级管辖列举之内,当属地方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