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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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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监督慈善团体法所谓慈善团体,原包括一切以救助事业为目的之团体而言,中国红十字会既以办理救护、协助赈灾、施疗等为事业,自系慈善团体之一种,所办各事虽有时不以国境为限,但不得谓系国际法团,在未另定关于红十字会法规以前,应依监督慈善团体法及其施行规则受主管官署监督,其设立在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前者,并应依施行规则第十三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