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1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0 页 | |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5 条 ( 19.03.17 ) |
按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五条规定,争议当事人于仲裁委员会之裁决送达后,五日内自得声明异议,查同法既无再予仲裁之规定,该声明异议人自得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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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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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5 条 ( 19.03.17 ) |
按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五条规定,争议当事人于仲裁委员会之裁决送达后,五日内自得声明异议,查同法既无再予仲裁之规定,该声明异议人自得依法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