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38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3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所称受刑之宣告,系别乎刑之执行而言,而撤销缓刑之宣告,既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为前提要件,当然须俟宣告刑之裁判确定后,始得撤销缓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