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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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兼充无给职之委员,于开会时支川旅费,不得因此认为有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