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4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有继承财产权之已嫁女子,于遗产继承开始前死亡,其应继分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惟其应继承之财产,在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施行前,已经其他继承人分析者,应注意该细则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