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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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6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选任之职员,系指工会理事、监事等由会员大会选举者而言,若前各工会所派之整理委员,既非由大会选任,自不包括该款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