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1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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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9 页 | |
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选任之职员,系指工会理事、监事等由会员大会选举者而言,若前各工会所派之整理委员,既非由大会选任,自不包括该款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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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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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选任之职员,系指工会理事、监事等由会员大会选举者而言,若前各工会所派之整理委员,既非由大会选任,自不包括该款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