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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6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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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9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成年之妇女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不因夫之死亡而随同丧失,其有和诱之者,不能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