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8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46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6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9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3 条 ( 19.12.26 ) |
未成年之妇女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不因夫之死亡而随同丧失,其有和诱之者,不能成立犯罪。
←司法院院字第46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6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9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3 条 ( 19.12.26 ) |
未成年之妇女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不因夫之死亡而随同丧失,其有和诱之者,不能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