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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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渔会法第五条规定,非渔业人而营水产之制造、运输、保管各业者,亦得为组织渔会之发起人,可见渔会会员原不以渔业人为限,况渔会法施行规则第五条有愿入会者,每一渔户或行店均以一人为限等语,则贩卖鱼类之鱼行,自可加入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