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52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5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商会法第三条之规定,关于工商业之调处事项,既为商会职务之一,民事调解法第二条所谓其他调解机关,自包含商会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