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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3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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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2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3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著作物以依著作权法注册者为有著作权,故著作权之被侵害,必须注册后方能提起著作权侵害之诉,此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有明文限制,来电所称著作物在呈请注册中或注册前被人翻印、仿造等情,是被侵害者为通常之利益,尚非著作权,其诉请赔偿自不适用该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