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6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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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0 页 | |
未满二十岁之妇女,既因结婚而取得行为能力,即使妇女尚有翁姑,和诱之者亦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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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二十岁之妇女,既因结婚而取得行为能力,即使妇女尚有翁姑,和诱之者亦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