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1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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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25 页 | |
按候补人员在未补缺以前,本非正式职员,苟无法律上之特别规定,即不得执行职务,来件所称教育会候补干事、理事、监事,依教育会法既无准许列席会议之特别规定 (关于党部会议之组织,候补委员得以列席,有特定明文) ,即应认为未递补前不得列席,至县教育会候补干事兼任区教育会干事或候补干事,依教育会法并未示以限制,自无不可兼任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