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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3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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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3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之罪,祗以加害人之有过失为致伤害之一原因为已足,不因被害人亦有过失而影响于犯罪之成立,但得审酌各方过失程度,为量刑轻重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