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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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愿乃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方得提起,学校无处分寺产之权,若因寺产而致与其他学校或寺僧及地方团体发生争执,系属普通诉讼事件,非诉愿事件,应属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