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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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4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9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所称未成年之子女,因行亲权之母有浪费其父遗产之嫌,出而诉请分析,即系宣告其母丧失财产管理权之诉,依该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七百零四条,准用第六百七十条第一项前段之规定,则该子女虽未结婚,亦应认为有诉讼能力,无须另置监护人,惟为诉讼行为时,应查照同条第二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