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2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0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2 页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审判固以书记官朗读案由为开始,惟朗读案由须向当事人为之,被告既未出庭,除有特别规定外,本不得开始审判,检察官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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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2 页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审判固以书记官朗读案由为开始,惟朗读案由须向当事人为之,被告既未出庭,除有特别规定外,本不得开始审判,检察官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