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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0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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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审判固以书记官朗读案由为开始,惟朗读案由须向当事人为之,被告既未出庭,除有特别规定外,本不得开始审判,检察官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