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8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5 页

相关法条:海商法 第 2 条 ( 18.12.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仅能航行内河之船舶,其总吨数虽超过海商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示之限制,因其与第一条规定船舶之性质不同,自不适用,海商法至第一百十九条所载中国港口河道等字样,系属船舶扣押之规定,与本问题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