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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2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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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执行处之和解,亦为审判外之和解,不得据以强制执行,债务人若不照和解履行,债权人得仍就确定判决声请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