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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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借约内既系载明京钱(制钱)若干吊,自应按借贷当时京钱与银元折合时价折算银元以为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