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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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系概括名称,所有职官、吏员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均应认为包括在内,市参议员选举法第六条第一款,既泛言公务员,则凡依上列现任该市区域内之公务人员,均应在该条限制之列。至市组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标明者专为职官,其范围自应较狭,苟非中央选任之政务官及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依法组织之机关,本于行政权之行使,以命令任用之人员,而其官等且在委任以上者,即不得谓为职官,纵使现任公务,亦不受同法第四十八条之限制。

声请书

  附行政院原咨

  为咨请事。案据内政部呈称。案准北平市政府咨开。据本市筹备自治委员会呈称。窃据第五自治区公所函称。查本区公所第二十五次区务会议讨论事项第三项。孙筹备员提议。查市组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列现任职官一语。究应如何解释。请先行确定。以免纠纷案。决议由区公所函会请转巾央解释等语。相应录案函请贵会查照。即希转呈解释似利进行等因。准此。查市组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现任官职。以本会之解释㐽在国民政府统属之下正式机关委任科员以上。似应解释为官。其各正式机关之办事员、事务员等。如载在中央所颁之组织条例或省政府及隶属行政院之市政府所定之组织章程。经呈准行政院备案而奉有正式委任者。似应解释为职。至雇用人员及虽经奉有委任之各项人员而未载在中央所颁之组织条例或省市政府呈准备案之组织章程者。不应称之为官职。而适用市组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限制。现因本市办理区、坊选举。急待进行。此项解释自应早日确定。俾自遵守。惟事关解释法令。本会之解释是否有当。理合备文呈请钧府。俯赐解释。指令遵行等情。据此。事关法律疑义。进行在即。相应咨请查照。迅予解释见复。以凭饬遵等由到部。准此。查本件解释有二要点。(一)职官二字如连贯解释。似以在职之官吏均在限制被选举之列。(二)职官二字如分别解释。则宜有详明之界说。如甲、各级党部委员及职员是否为职。乙、各级学校校长及教职员是否为职。丙、中央及各省、各县、各机关委用之办事员、事务员、书记等。及其他委用各项特种人员。如财政机关之征收员建设机关之工程员等。暨各机关聘任之顾问、谘议等。是否为职抑为官。丁、中央及各省、各县、各机关直辖各种委员会委员及职员。是否为官抑为职。此外各省、各县自由委用人员名目繁多。极不一致。必须有详明之界说。方不至有误解之虞。历来各省发生此项疑义者甚多。案关法律疑义。本部未便臆测。而各省推行自治选举区长、坑长在即。又非迅予解释。不能有所依据。准咨前由。理合备文呈请钧院。转咨司法院迅予详明解释。以便适用等情。据此。除指令外。相应据情咨请贵院查照。迅予解释见复。以便饬遵。至纫公谊。此咨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