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9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区长民选未实行以前,由行政官厅所委任之区长,系属行政官吏,应受官吏服务规程第九条之限制,不得兼任商会执监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