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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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商会之执监委员,第一次改选被抽出之执行委员,复当选为监察委员,或被抽出之监察委员,复当选为执行委员,不得谓之连任。

  (二)商会之候补执监委员,依现行法既无改选半数之规定,第一次抽签改选执监委员时,无庸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