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3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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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8 页 | |
(一)商会之执监委员,第一次改选被抽出之执行委员,复当选为监察委员,或被抽出之监察委员,复当选为执行委员,不得谓之连任。
(二)商会之候补执监委员,依现行法既无改选半数之规定,第一次抽签改选执监委员时,无庸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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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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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会之执监委员,第一次改选被抽出之执行委员,复当选为监察委员,或被抽出之监察委员,复当选为执行委员,不得谓之连任。
(二)商会之候补执监委员,依现行法既无改选半数之规定,第一次抽签改选执监委员时,无庸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