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3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2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2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5 页 | |
法院为管辖之指定或移转,不以经当事人声请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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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管辖之指定或移转,不以经当事人声请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