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9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为管辖之指定或移转,不以经当事人声请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