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9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行为侵害数个法益,虽所犯均为同一罪名,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四条,一行为而犯数项罪名,从重处断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