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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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调验规则第三条及第八条所称公务员,指职官、吏员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议员、职员而言,苟于法令有据,无论是否合于中央所定官制或系地方政府正式委任之职员,均包括在内,来函所述官、公立医院医师以次人员,以及学校之教职员、地方自治团体人员是否公务员,应依此标准解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