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2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2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18.09.25 ) |
军政、海军各部为行政系统下之官署,不能视为服军人勤务之部队,其次长以下虽有将、校、尉之分,而其职掌纯属陆海军行政事务,其各级公务员,自应认为行政官。
←司法院院字第9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2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18.09.25 ) |
军政、海军各部为行政系统下之官署,不能视为服军人勤务之部队,其次长以下虽有将、校、尉之分,而其职掌纯属陆海军行政事务,其各级公务员,自应认为行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