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9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法院所为宣告破产之裁定,如已为公告,即无再行送达之必要。

  (二)破产宣告系基于债务人之声请者,如债权人查有诈欺破产情事,虽不能对于破产宣告声明抗告,但得依其他诉讼程序另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