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8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6 页 | |
(一)法院所为宣告破产之裁定,如已为公告,即无再行送达之必要。
(二)破产宣告系基于债务人之声请者,如债权人查有诈欺破产情事,虽不能对于破产宣告声明抗告,但得依其他诉讼程序另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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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6 页 | |
(一)法院所为宣告破产之裁定,如已为公告,即无再行送达之必要。
(二)破产宣告系基于债务人之声请者,如债权人查有诈欺破产情事,虽不能对于破产宣告声明抗告,但得依其他诉讼程序另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