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2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6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6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8 页 | |
官吏因执行职务遭不可抗力之天灾事变以致死亡者,固合于官吏恤金条例第九条及第十三条所谓之因公亡故,其因病致死之原因与执行职务有因果联络关系者,亦合于该条例所谓之因公亡故,至于该条例第九条及第十四条所在职二字,系指从事于公务之职员,其以前之服务机关与最近服务机关是否相统属,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