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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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8 页 | |
(一)从前施行之一切法令,除与党纲主义或国民政府法令抵触者外,暂准援用,前经国府颁有明令,则关于商人通例各章,在民法中所未规定者,如与民法不相抵触并不违背党义,自可援用,不因民法之施行而失效。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所谓撤回其诉,虽可认为包括上诉在内,但当事人如系因上诉后休止逾期,则所谓视同撤回,即应以上诉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