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4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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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4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8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29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民兵团团长为县长当然之兼职,并不因而取得军人之身分,其因执行该兵团职务而发生之犯罪行为,除法有特别规定归军法机关审判者外,均应由普通司法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