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5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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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295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9号解释》
院解字第2960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依强制执行法拍卖债务人之房屋,其出卖所得不在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第二条免征所得税之列者,应依同法征收所得税,其缴扣所得税者,依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固为买受人。至卖得价金二百六十万元者所应征收之所得税额,则应依同法第四条计算出卖所得额,再按同法第七条所定税率予以算定,非必按二百六十万元总额征收百分之二十之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