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但书规定,系以原审判认定事实显有不当者为限,始得为发回原法院或发交其他同级法院更审之判决,如一案中之共同被告中,有少数被告经原审为免刑、无罪、免诉或不受理之判决,并无认定事实不当之情形,纵令其他被告部分应予发回或发交更审,而上述部分仍应依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一款为核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