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1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1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0日 |
陆海空军刑法所定之盗卖军用品罪,应包括盗而不卖在内,作战期内军人或公务员盗卖军用品,依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治罪,前经国防最高委员会第六十八次及第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先后决议,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通过,分令饬遵在案。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之盗卖军用品罪及第三条第二款之盗卖公有财物罪,依照上开决议案,自应解为有意图售卖而为盗取之行为即属既遂,同条例所称之侵占军用品及侵占或窃取公有财物,则系指盗卖以外之侵占或窃取该物者而言,其以盗卖之意思参预犯罪,虽仅著手于盗取或售卖之行为,仍属盗卖罪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