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民宣誓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载之处罚有案,系指案经判决确定者而言,仅由县司法机关判处罪刑,正在合法上诉中者,尚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