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6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77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2 条 ( 34.12.26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司法警察官署以窃盗案件误为盗匪,移送审判,仍以提起公诉论,但其起诉违背规定,应于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后,送付检察官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