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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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07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9号解释》
院解字第3080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8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经初判法院处有期徒刑,声请覆判改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声请再覆判,至同条例第九条但书所定情形,系指初判法院所宣告者而言,与覆判法院改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