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9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6日 |
特种刑事案件经初判法院处有期徒刑,声请覆判改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声请再覆判,至同条例第九条但书所定情形,系指初判法院所宣告者而言,与覆判法院改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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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6日 |
特种刑事案件经初判法院处有期徒刑,声请覆判改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声请再覆判,至同条例第九条但书所定情形,系指初判法院所宣告者而言,与覆判法院改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无涉。